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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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为切实加强我院辅导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开创我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新局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辅导员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的实施者、组织者和指导者,是大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是学校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骨干力量。

第二条  学院原则上按不高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

第三条  辅导员的选聘工作采取组织推荐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选聘辅导员,由各专业提出申请,报学生处和人事处批准,人事处审核任职条件后按相关程序选拔确定人选,办理录用手续。学生处负责辅导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二章 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思想政治素质好,纪律性强,作风正派。

第六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敬业,情操高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讲求团结,顾全大局。

第七条  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调查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  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

第九条  所学专业为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心理健康教育专业、体育、艺术类专业或与我院已开设专业对口。大学期间担任过主要学生班干部,或具有大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实践者,可优先录用。

第三章  辅导员工作职责

第十条  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充分利用党团活动和重大节日、纪念日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政治觉悟和思想素质;开展专题教育,对学生进行形势与政策教育,引导学生关心时事,关心国家大事;组织学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第十一条  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第十二条  努力维护校园和谐、安全与稳定。辅导员要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及时有效地化解和处置涉及学生的有关矛盾和问题。深入学生,针对学生关心的社会思潮及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加强学生的安全检查及教育,做好学生群体的稳定工作。

第十三条  每个学期针对社会思潮与热点问题及学生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给学生进行3~4次思想品德教育。

第十四条  担任所带班级的兼职班主任工作是辅导员基本工作职责之一。

第十五条  协助团组织抓好学生党团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做好积极分子加入党、团组织的推荐、培养和考察工作。

第十六条  对学生进行行为规范教育,提倡文明修身,共同维护校园秩序,引导学生努力提高综合素质,教育学生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

第十七条  建立畅通的学生工作信息渠道,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学生的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校园安全与稳定。

第十八条  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建立贫困生档案,组织好学生的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做好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认真开展谈心活动和积极组织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不断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

第二十条  积极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辅导员要熟练掌握网络基本应用技术,积极利用网络工具与学生沟通、交流,掌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动权。抓好班、团干部队伍建设和班级建设,指导班团干部开展工作,充分利用学生干部的管理能力,畅通与学生干部的信息渠道。

第二十一条  抓好学风、班风建设,抓典型、树正气,做好学生早、晚自习的督查工作,教育学生明确学习目的、严格遵守学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求每月至少出席或指导1次主题班会。

第二十二条  有计划地组织指导学生开展课余文化活动,有效组织好学生的政治学习和党团活动。

第二十三条  深入宿舍,指导学生的宿舍文化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宿舍文化活动,充分利用学生宿舍这块阵地,指导学生学会做人,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修养。

第二十四条  做好学生奖、惩、贷、补等工作过程中的思想工作,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考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协助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做好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积极参加学校及相关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

第二十七条  认真做好学生情况调查、与学生谈话及与家长联系情况、违纪或突发事件调处情况、典型奖惩案例分析等辅导员工作记录。

第二十八条  加强德育教育。辅导员要不断总结经验,分析工作对象与环境的变化,掌握工作规律,有针对性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工作,每学期坚持撰写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努力实现从“实践型”向“实践研究型”辅导员的转变。

第二十九条  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辅导员工作要求

第三十条  辅导员实行弹性坐班制,住校不少于5晚/周。法定节假期间实行轮流值班制。

第三十一条  辅导员必须以主要精力从事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辅导员必须参加学生处组织的岗前培训,以明确其所扮演的工作角色和必须履行的工作职责,以及主要工作内容、方法与要求等。

第三十三条  辅导员必须严格执行学生处的工作安排。

第五章  辅导员待遇

第三十四条  辅导员的试用期为6个月,享受同等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三十五条  三次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辅导员”者,可享受副科级待遇。四次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辅导员”者,可享受正科级待遇。五次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辅导员”者,可享受副处级待遇。六次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辅导员”者,可享受正处级待遇。每年考核合格,连续担任辅导员满五年的,享受学校副科级待遇;连续担任辅导员满七年的,享受学校正处级待遇。

第三十六条  辅导员除工资外,享受带班津贴和部门奖,津贴标准为每生两元,每月发放一半,另外一半根据年终考核情况进行发放。考核合格及以上发放全部的另一半津贴,不合格不发放。

部门奖根据学生处工作绩效考核排名按一定比例分四个级别进行发放。

第六章  辅导员的考核评价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坚持以德才兼备为标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体现客观公正、民主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考核与评价辅导员的工作(具体考核办法见《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辅导员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文件)。

第三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不合格五个等级。“一等”等级的考核测评比例不得超过参与考核人数的5%。

第三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1、在学生中散布影响安定团结言论的;

2、不接受学生处交办的任务的;

3、因个人原因没有按时完成学生处交办的工作任务累计三次(含三次)以上者。

4、因本人擅自离岗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责任心不强、对学生教育与管理不力、

5、调处矛盾或纠纷失控而导致所带年级或班级学生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在正常情况下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并妥善处理的;

6、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治安拘留或刑事处罚;

7、由于工作缺位或不到位,使学校、集体经济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

8、在开展评优、评奖、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工作中经查证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9、因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在学生中反响强烈或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

10、因本人素质、能力不能满足岗位职责的要求而未能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

第四十条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向考核小组提出复议申请,考核结果以复议后的结果为准。考核结果告知本人后存入个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  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人年度评优、津贴发放、职称评聘、职务晋升或参加培训、进修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学年考核为“优秀”的辅导员,可优先推荐为学院表彰的“学生思政工作先进工作者”人选,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的可直接确认为学院“学院先进工作者”。

第四十三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辅导员予以淘汰。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从颁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西安理工大学高科学院

                              学生处

                                                                                             2015年3月1日


  编辑:独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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