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季提示:用人单位不能对求职者“一试再试”
又到毕业季,每年这个时候,都有懵懂的毕业生遭黑心企业欺骗。昨天,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发布了毕业季提示,蔡笑法官提醒毕业生,记住劳动合同法的三条法律,求职时可最大程度避免受骗。例如,用人单位对于求职者的试用期是有时间要求的,且不能“一试再试”。
双方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法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案例】:一延再延的试用期
小周是园林专业毕业生,在某园林公司从事园林设计工作。公司与小林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转正后工资标准为8000元,试用期工资标准是6400元。三个月后,园林公司提出,小周表现不佳,需要再试用三个月。第二次“试用期”后,园林公司依然认为小周表现不佳,需要再次延长试用期。
小周认为公司无理由拖延,提起仲裁、诉讼,要求园林公司按照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支付第二次“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差额。这一诉讼理由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说法】:
蔡笑提醒,毕业生还应该清楚,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招聘不能收证收钱
【法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案例】:公司以健全人事档案为由收缴毕业证
小赵曾是会计专业应届毕业生,就职于某文化公司。入职后,公司要求小赵把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交公司保存,说这是为了健全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制度,避免欺诈入职,相关证书在公司保存,直至员工离职。
一年后,出于个人发展及薪资考虑,小赵提出离职,但公司不同意,并拒绝返还他的证书。无奈之下,小赵提起劳动仲裁、诉讼。最终,小赵的诉求得到了仲裁部门和法院的支持。
【法官说法】:
“除了收取毕业生的证件外,诉讼中还常见单位以办理北京户口、新人培训等理由,收取保证金或培训费,这些也是违法的。”蔡笑提醒毕业生,求职时,无论遇到单位以任何借口收证、收费,都应该坚决说“不”,同时,应对该用人单位重新考量,评估其是否正规。
“三方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法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案例】:公司以签有“三方协议”为由拒签劳动合同
小孙是管理专业毕业生,入职某商贸公司,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对此,商贸公司解释称:公司、小赵及小赵的毕业学校间签订有“三方协议”,协议已经确定了小赵的劳动关系。一年后,小赵与公司就工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提起劳动仲裁、诉讼。公司以双方间无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与小赵之间并无劳动关系。
虽然最终法院依据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认定了小赵与商贸公司间的劳动关系,并判决商贸公司向小赵支付工资,但双方间没有劳动合同文本的客观情况,确实给小赵此前的维权造成了不小的障碍。
【法官说法】:
蔡笑解释说,“三方协议”是明确毕业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在应届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作岗位、工作待遇等劳动法中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的书面文件,是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一方的重要证据。在签有“三方协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拒签,毕业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